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致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強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神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