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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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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邱素珍 被   告 興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良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梁景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