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1號
原 告 邱素珍
被 告 興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全良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梁景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