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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清償 債務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