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何彥勳
律師
被 告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賢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清償
債務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