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黃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