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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青 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