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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文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 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