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文守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
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