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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0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