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鉅佳企業社即涂永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壹拾肆參仟柒佰伍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