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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被      告  鉅佳企業社即涂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壹拾肆參仟柒佰伍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