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後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3
,968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 元,尚須繳納
23,468元,
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