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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 年3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