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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91號 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啟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裁定 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