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秉豐
被
上訴人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02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
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