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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豐 被 上訴人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