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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億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萬8,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