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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崇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文彬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嘉忠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