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崇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文彬
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嘉忠等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