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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84號 原   告 詹雅雯       許思萱       林郁蘋       麥惠明 被   告 德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