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84號
原 告 詹雅雯
許思萱
林郁蘋
麥惠明
被 告 德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承
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
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