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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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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被   告 劉振銘       永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筱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