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劉濤
被 告 音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恩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安裝汽車導航與
環景系統費用計新臺幣19,990元,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
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表1 份在卷
可憑
,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