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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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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劉濤 被   告 音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安裝汽車導航與 環景系統費用計新臺幣19,990元,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 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表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