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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程心妍 被   告 西敏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 所附證據資料,就價金給付、返還之債務並未定有履行地, 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 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