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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869號
原      告  洪碧蓮 
被      告  歡樂聯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萬華區,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
    所附證據資料,就價金給付、返還之債務並未定有履行地,
    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
    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