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壢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陳德隆
被 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勝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路竹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而被告陳俊勝之
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北市○○區000巷00號,有員警工作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便利自然人之被告陳俊勝應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