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壢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