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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18號 原   告 邱鼎翔 被   告 日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豐安 被   告 伯樂駒車業 法定代理人 蕭麒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泰山區,此有公 司基本資料可稽,且原告於起訴狀中亦陳明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於伯樂駒車業支付訂金購買車輛,又伯樂駒車業位於 新北市○○區○○○道○段○○○ 號,足見本件消費關係發生 地亦於新北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消費者保護 法第4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