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新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育瑩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勛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歆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經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1 份
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8 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
並以
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
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而被告公司登記主營
業所,係位於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