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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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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新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育瑩 訴訟代理人 陳嘉勛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歆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經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1 份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第8 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 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 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而被告公司登記主營 業所,係位於新竹市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