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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兆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據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雖以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為原   告,未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於具狀人欄位亦以凱   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具狀人,是原告   起訴程式有欠缺,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附以原告公   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應   署名於起訴狀正本具狀人欄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據為何,請一併於上開書狀   中補正,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