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方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罡全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稱其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委託被告進行貨運配
送,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客戶,然經原告客戶表示商
品毀損,據此提起本件訴訟欲向被告主張商品價值及運費等
語,然
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
侵權行為地(亦即商品在運送
過程之何地點遭毀損),而被告公司登記地為台北市○○區
○○路○段00號2 樓,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
。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
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