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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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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60號 原   告 方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罡全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稱其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委託被告進行貨運配 送,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之客戶,然經原告客戶表示商 品毀損,據此提起本件訴訟欲向被告主張商品價值及運費等 語,然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侵權行為地(亦即商品在運送 過程之何地點遭毀損),而被告公司登記地為台北市○○區 ○○路○段00號2 樓,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 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