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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80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林栢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發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