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小字第 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780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林栢青 被   告 精發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志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0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