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60號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帕凡
訴訟代理人 陳青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德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身分
證字號,並檢附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雖有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
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被告姓名,全臺同姓名者甚多,是本院無法特定
原告起訴之對象。故依
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