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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建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燦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訴訟代理人 翁偉誌 被   告 范綱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