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燦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興
訴訟代理人 翁偉誌
被 告 范綱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