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凱奕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余清塗
訴訟代理人 余志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