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君炎 
訴訟代理人  陳俊禎 
被      告  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瑀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