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
被 告 雙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之
法律
關係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即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即應依一般訴訟程
序認定法院之管轄。參之系爭合約書第9 條約定,任何就系
爭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