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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雙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法律 關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而視為起訴,即應依一般訴訟程 序認定法院之管轄。參之系爭合約書第9 條約定,任何就系 爭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