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31號
原 告
洵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瑜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將軍炭烤即黃塏鈞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