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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