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