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壢簡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淑珍
被 告 吳承翰
吳鎧宏即吳寵富
吳寵添
吳宗霖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與
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
聲請人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原告楊淑珍承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楊淑珍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11月5日,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應有部分為16666/100000),以
贈與為原因移轉予聲請人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准由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承當訴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告楊淑珍為系爭房屋之共有人,
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將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贈與聲請人乙節,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110年11月8日桃稅壢字第1107030123號函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
可稽。又本件其餘被告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承擔訴訟,此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由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原告楊淑珍承當訴訟,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