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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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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玉山國際開發
不動產
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惠丹
訴訟代理人
盧芳儀
被 告 宋玉霜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