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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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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玉山國際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丹 
訴訟代理人  盧芳儀 
被      告  宋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