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朱崇瑋 
被      告  國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9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原告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