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95號
原 告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 告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97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
二、查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對原告之請求認諾(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5、6行),是依
上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