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壢簡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翰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3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