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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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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304號 原   告 益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嬌 訴訟代理人 莊江鋒 被   告 多固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多榖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7,60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1,440元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7,6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卷第4 頁),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時,將其聲 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7,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核其性質屬 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8 年4 月間,承攬被告「西歐加油 站-柏油路面工程」,原告已依照約定施作完成驗收後,於 108 年5 月1 日、5 月2 日及5 月6 日,開立3 張品名為「 柏油路面工程款」、「柏油路面工程」及「標示線工程款」 ,總價13萬7,600 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向被告請領工程款, 遭被告置之不理,經原告多次催討未獲回應。為此,爰依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 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9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信為真實。 ㈡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承攬被告 「西歐加油站-柏油路面工程」,業經原告完成工作,依前 揭法條規定,被告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 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承攬報酬13萬7, 600 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3萬7,600 元,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未約定利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3萬7,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0 年1 月15日寄存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之翌日即110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13萬7,600 元及自110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