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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康群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宬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富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