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中磊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到庭調解,
且亦註記「本件法官親自調解,請
兩造務必親自到庭,若受
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調解者,本院得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
緩」,而
上開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0 年3 月26日合法送達
被告公司設立地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並均由同居人簽收
,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0之1 頁及20之
2 頁),然被告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
已無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必要,竟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
,
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