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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中磊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到庭調解, 且亦註記「本件法官親自調解,請兩造務必親自到庭,若受 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調解者,本院得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 緩」,而上開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0 年3 月26日合法送達 被告公司設立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並均由同居人簽收 ,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之1 頁及20之 2 頁),然被告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 已無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必要,竟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