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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零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7,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