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零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7,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