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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