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夢凝
被 告 欣太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