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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瑞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