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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21號 原   告 宏華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