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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24號 原   告 林建生 被   告 益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