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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景■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事件,就兩造契約終止原因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