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
律師
相 對 人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5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益瑞昇國際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職權
予以更正之。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