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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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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壢簡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5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益瑞昇國際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